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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通社保中介代理公司,代缴昆山五险一金,代买常熟社保缴费
发布时间:2023-12-11        浏览次数:1        返回列表
 南通社保中介代理公司,代缴昆山五险一金,代买常熟社保缴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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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案例资讯:降工资未告知劳动者的,不认定劳动者默示接受

刘某于2018年11月到某科技公司从事焊工工作,双方订立劳动合同约定刘某月基本工资为8000元。自2022年1月起,刘某在某科技公司所从事的工作岗位取消,刘某收到的每月工资数额为6000元。刘某诉请某科技公司支府自2022年1月至5月期间拖欠的工资差额。某科技公司称已与刘某在2021年12月就减薪达成口头约定,且2022年1月起刘某收到的工资数额就已经变化,实际履行亦超过了1个月,故刘某以实际履行行为认可了月工资数额变更为6000元的约定。

审理法院认为,某科技公司依法应对双方就减少劳动报酬达成约定的事实负举证责任。某科技公司提交的1份电话录音证据,是某科技公司人事部门工作人员与刘某工作班组班长之间的对话录音,并不能证明减少工作报酬一事已向刘某进行了告知,也无法证明双方协商一致。因此,某科技公司应按8000元的月工资标准补足工资差额1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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